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27民初743号
原告: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滨湖街道淮河大道南侧1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733847372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豫***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滨县和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淮滨县产业集聚区文化路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558337446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淮滨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淮滨县和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缴13,263.92元,退还其13,238.92元),由原告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黎 旗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