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淮滨县大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7民初4469号 原告:淮滨县大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淮滨县防洪疏散通道西侧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7765356272。 法定代表人:杨道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1月3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第三人: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淮滨县滨湖街道淮河大道南侧1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733847372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淮滨县大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08日受理本案,原告淮滨县大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滨县大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滨县大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淮滨县大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