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7民初4469号
原告:淮滨县大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淮滨县防洪疏散通道西侧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7765356272。
法定代表人:杨道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1月3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第三人: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淮滨县滨湖街道淮河大道南侧1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733847372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淮滨县大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08日受理本案,原告淮滨县大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滨县大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滨县大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淮滨县大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