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527民初3430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淮滨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淮滨县。
法定代表人:扈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李某、淮滨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4年9月19日以其与李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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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