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527民初3430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淮滨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淮滨县。 法定代表人:扈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李某、淮滨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4年9月19日以其与李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