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淮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服被告作出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淮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服被告作出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1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淮行初字第045号
原告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滨县。
法定代表人扈淮波,公司董事长。
被告淮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淮滨县。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淮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服被告作出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一案中,原告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滨县恒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地
审判员戴奎
审判员*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