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25民初4965号
申请人:***,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申请人:**,男,195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申请人:***,女,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申请人:谢丽萍,女,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申请人:***,女,195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申请人:信阳中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人:**。
被申请人:河南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人:***。
被申请人: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谢丽萍、***与信阳中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谢丽萍、***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信阳中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开发或建筑的固始县“蓼城贵府”小区8号楼的8套商品房予以查封。申请人***、**、***、谢丽萍、***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丽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信阳中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开发或建筑的位于固始县“蓼城贵府”小区8号楼的8套商品房。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谢丽萍、***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