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2民初4876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2月13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段云礼、万鑫琦(实习),河南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明星,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曹氏塑业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东方,总经理
被告:史正先,男,汉族,1962年10月9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曹氏塑业制品有限公司、史正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史正先现羁押在看守所,因疫情防控原因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手续、安排庭审及开展相关的审理工作,原告可在具备送达条件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原告预交受理费11155.56元,依法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丽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 权
书 记 员 詹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