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2民初2417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5月20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陈锴,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明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万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楚立修,男,汉族,1956年2月1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与被告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楚立修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后经核实,未能查询到被告楚立修的户籍登记信息,被告正确姓名应为楚林修。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现原告起诉主体有误,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2675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万 欣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