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执3483号之二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9月8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0年8月13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路586号
关于***申请执行***、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1)豫1502民初329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告知失信风险提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于2021年12月2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截至2021年12月22日被执行人***、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尚欠***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2021年12月14日扣划被执行人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33829.87元转付至申请执行人,余款于2022年3月31日前全部清偿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502执3483号案件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已履行的部分应予以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明安
审判员 孙良军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正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