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信阳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信阳市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03民初6549号
原告:信阳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工业城工十四路。
法定代表人:王国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永,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信阳市东方红大道宝峰桂圆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马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4年3月1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信阳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市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信阳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信阳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素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周亚楠
书记员张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