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执92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73年6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百顺,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信阳市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信阳市解放东路成功花园4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32464038C.
法定代表人:马荣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阳市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豫1602民初75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2021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剩余部分需长期履行,申请本案依照最高院法【2018】141号通知规定以终结执行结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1602执92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自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内,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景玉
审判员 李之峰
审判员 陈冬冬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党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