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信阳市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执92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73年6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百顺,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信阳市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信阳市解放东路成功花园4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32464038C.
法定代表人:马荣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阳市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豫1602民初75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2021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剩余部分需长期履行,申请本案依照最高院法【2018】141号通知规定以终结执行结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1602执92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自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内,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景玉
审判员  李之峰
审判员  陈冬冬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党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