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02民初7907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楠,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国正,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第三人:信阳市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宝丰桂园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马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轩,信阳市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信阳市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