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潢川县交通运输局、息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526执413-4号
申请执行人潢川县交通运输局。
住所地潢川县宁西路中段。
组织机构代码56510932-9。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息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息县城关淮河路北段。
组织机构代码7374120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潢川县交通运输局与息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526执4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万筱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