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息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潢川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5民终46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息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息县城关淮河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7374120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潢川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潢川县宁西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56510932-9。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总工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法律顾问。
上诉人息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潢川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民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息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息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10元减半收取10005元,由上诉人息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峰
审判员邱世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