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息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潢川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民申2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息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息县城关淮河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8737412018N。
法定代表人:李中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5199910800790。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潢川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潢川县宁西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56510932-9。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总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息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潢川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15民终461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息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买戈良
审判员门长庚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