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新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新县自然资源局、新县新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3执72号
申请执行人新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孙超伊,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新县新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县产业聚集区康畈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永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县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新县新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新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3行审7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0年1月11日移交本院立案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需要被执行人新县新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523行审7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王 鹏
审判员  郑 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