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1523行审70号
申请执行人新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孙超伊,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新县新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县产业集聚区康畈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37286832548。
法定代表人:李永松。
申请执行人新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20年3月31日对被执行人新县新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新自然资罚字【2020】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以2018年7月至今被执行人新县新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在新县田铺乡居委会胡畈组非法占地建设石子加工和拌料场,经现场测量和套合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新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占地面积27.1亩,占地类型为林地16.45亩,耕地10.66亩,其中基本农田8.47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属违法占地,于2019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权利告知,后于2020年3月3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在新县田铺乡居委会胡畈组占用的27.1亩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土地上非法占用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占用基本农田、一般耕地10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即8.47亩×666.67平方米×30元/平方米=169400.84元;2.19亩×666.67平方米×10元/平方米=14600.1元、16.45亩×666.67平方米×8元/平方米=87733.72元;三项合计271734.66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3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卫片图斑影像图、卫片执法监测图斑外业核查表、现场照片、新通路桥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新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新自然资罚字【2020】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履行了告知程序,并听取了被执行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县自然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2015年1月9日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第二期)针对国土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已经明确“裁执分离”的规定,故第一、二项处罚决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新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新自然资罚字【2020】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第1、2项处罚决定,即“1、责令退还在新县田铺乡居委会胡畈组占用的27.1亩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土地上非法占用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晓静
审判员 李伦达
审判员 余丽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茂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