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大禹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民终39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滨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信阳市大禹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北城正义街。
法定代表人:吕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大禹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7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简立存
审判员  吴孔玉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段雅娴
书记员段凤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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