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4执94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潢川县三环路东转盘北侧,统一信用代码:91411526766201770T。
被执行人商城县**碎石场,住商城县鲇鱼山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0508754468。
被执行人李大发,男,汉族,住商城县。
本院作出的(2020)豫1524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商城县**碎石场、李大发的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协助执行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小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