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金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商城县杨楼碎石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524民初771号
原告:河南金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66201770T。
法定代表人:刘建伟。
住所地: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城县**碎石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0508754468。
住所地:商城县鲇鱼山乡。
被告:***,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
原告河南金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城县**碎石场、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金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城县**碎石场、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金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份石子《购销合同》;2、被告商城县**碎石场退还预购石子款444000元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后撤回起诉180000元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其中一份合同标的额);3、被告***对预购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告河南金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两个建设工地需要用石子,由刘建兵代替原告与被告协商买石子事宜。2017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一份石子《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商城县**碎石场负责为原告提供保质保量的石子,原告购进石子应预付30万元,合同价格为1-2#47元/吨,1-3#47元/吨;在合同期内未遵守合同条款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承担本合同保证金的80%金额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按照合同向被告商城县**碎石场支付购进石子预付款30万元。但被告商城县**碎石场仅仅提供了刘建兵为原告公司代理人签订的购销合同项下价值3.6万元。此后,被告恶意违约,不再继续向原告提供石子,也不退还剩余款项。被告商城县**碎石场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理应返还购进石子预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商城县**碎石场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被告***系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对上述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河南金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公司营业执照;2、商城县**碎石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工商登记信息;3、购销合同一份、收条一份;4、售货票据;5、余额清单。
被告商城县**碎石场未答辩、未举证。
被告***未答辩、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2日,原告河南金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城县**碎石场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购进石子预付款300,000元,合同价格为:1-2#47元/吨,1-3#47元/吨,在合同期内未遵守合同条款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承担本合同保证金的80%金额的违约金。被告商城县**碎石场出具收条,金额为300,000元,并分别约定了每种型号石子、石粉的预购价格。此后,原告先后从被告商城县**碎石场运走石子折款36,000元,
经被告商城县**碎石场负责人王全明签字确认刘建兵被告商城县**碎石场账户余款260,745.6元,现被告商城县**碎石场已停产,外欠多笔债务。
被告商城县**碎石场的负责人先后由王应军变更为王全明、陈宏文、何世喜、***。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商城县**碎石场欠预收原告河南金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刘建兵经手的预付石子款260,745.6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商城县**碎石场既不履行合同义务,也未能及时退还预收货款,由此而引起的纠纷,被告商城县**碎石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因被告商城县**碎石场已停产无法履行合同,原告河南金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商城县**碎石场解除合同、退还预付的石子款,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突破法律规定的上限,原告河南金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商城县**碎石场支付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商城县**碎石场是独立法人,不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是被告商城县**碎石场的投资人,故原告要求被告***对退还货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河南金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城县**碎石场间的石子购销合同(刘建兵经手签订的);
二、被告商城县**碎石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南金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购石子款260,745.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17年10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退还清时止),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金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0元,由被告商城县**碎石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文献
审 判 员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姚永庆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余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