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157房。
法定代表人:陈明生。
被执行人河南智联体感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98号20楼。
法定代表人:王松芝。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智联体感商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豫0102民初5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出执行请求:1.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退还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河南智联体感商业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智联体感商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21年1月21日向其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智联体感商业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三、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河南智联体感商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报告其财产情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措施。于2021年3月10日决定,作出失信决定书,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五、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口头和电话形式通知申请执行人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但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明示可委托代理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律师调查,其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律师调查。
截止2021年3月10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已告知其上述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智联体感商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智联体感商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郑 奇
审判员 郭建军
审判员 任留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路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