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2民初5776号
原告: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明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东,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智联体感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v>
法定代表人:王松芝。
原告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声公司)诉被告河南智联体感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联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东、陈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智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明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缴纳的项目履约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止,暂计3169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8号,被告智联公司开发的AAA国际广场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对外进行招标,原告明声公司参与投标后中标。原告明声公司中标后按照被告智联公司要求于2016年12月13日向被告智联公司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20万元,被告智联公司于同日向原告明声公司出具收据一份。但原告明声公司缴纳保证金后,被告智联公司因内部管理人员变更,迟迟未通知原告明声公司进场组织施工。后被告智联公司将AAA国际广场更名为王府壹号生活广场,并将原告明声公司中标的装饰装修工程交他人施工。原告明声公司得知后,多次要求被告智联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但被告一直拒绝返还,且至今为止仍未给予原告明声公司明确答复。被告智联公司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明声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明声公司特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智联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8月,被告智联公司作为招标人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发出《AAA国际广场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文件一份,载明:1.工程名称为AAA国际广场装饰装修工程;2.工程地址为郑州市陇海路98号(陇海路与前进路交叉口);3.招标范围为装饰装修设计及施工。
二、2016年9月14日,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向原告明声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一份,载明:“AAA国际广场装饰装修工程,按照国家、省、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经公开招标,招标人确定你单位为第二标段中标人。特此通知”。中标内容载明:1.项目名称为AAA国际广场装饰装修工程;2.中标价为大写:下浮百分之六,小写:下浮6%;3.项目经理为唐安全,证书编号为豫xx;4.工期为175日历天,质量为合格;5.合同签订期限为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
三、2016年12月13日,原告明声公司向被告智联公司中国银行郑州陇海路支行转账20万元。当日,被告智联公司向原告明声公司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系付AAA国际广场外立面及室外广场装饰装修工程履约保证金,被告智联公司加盖财务专用章,会计王娜签字。
本院认为,被告智联公司收取原告明声公司履约保证金20万元后,既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也未让原告实际进场施工,被告智联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智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缴纳的20万元保证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暂计31696元),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保证金20万元的退还期限有约定,也未提交曾向被告主张过退还的证据,故原告诉请的利息应自立案之日即2020年9月1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智联体感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智联体感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国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