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44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鹏飞,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宁,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157房。
法定代表人:陈明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宏昌公寓2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王太敬,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5民终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王一鸣
审判员  蒋瑞芳
审判员  辛季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常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