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44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鹏飞,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宁,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157房。
法定代表人:陈明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宏昌公寓2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王太敬,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5民终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王一鸣
审判员 蒋瑞芳
审判员 辛季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常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