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3执31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3月3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157房。
法定代表人:陈明生,经理。
***与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豫0303民初4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3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60元和执行费5221元。因被执行人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4日、12月19日,2021年1月12日、3月12日、4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发现其名下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多次冻结。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
2.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已依法向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但被执行人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到本院应询。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明确表示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张罗炜
审 判 员  雷丽霞
人民陪审员  杨红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常振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