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02执60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11月10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郑州经济开发区航海东路**汉风大厦。
被执行人陈明生,男,汉族,1965年5月19日出生,住信,住信阳市浉河区div>
被执行人***,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住址同上div>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明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502民初68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明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4月15提起网络查控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电话联系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明生、***,传唤至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经传唤未到庭。
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对被执行人信阳金汇来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线下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信息,登记在陈明生名下位于浉河区建设路聆波苑小区7号楼304的房屋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查封,已无剩余价值。登记在被执行名下的车辆被三门峡湖滨区法院查封。
四、本院于2020年5月6日-2020年6月28日再次对被执行人信阳金汇来置业有限公司提起了四次网络查控,冻结了陈明生名下财付通账户,实际冻结10041.72元,该款项于2020年7月15日扣划并转付给申请人***。
五、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人并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由于被执行人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明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截止2020年7月23日本案申请人已实际受偿10041.72元。
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程序的意见,***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明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明生、***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明安
审判员 孙良军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正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