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兴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固始县兴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固始县大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固始县兴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固始县大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正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3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525民初1009号
原告固始县兴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固始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固始县大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群,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59年4月26日出生,市民。
被告***,男,汉族,1964年1月23日出生,市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固始县兴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相关手续及资料不完整,其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始县兴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固始县兴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