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始县兴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固建筑公司”)注册号411525100010304(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赣榆县万事通咨询代理事务所(以下简称“万事通事务所”)注册号320721000200805160017
主任:***,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男,1973年3月3日出生。
上诉人***、兴固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事通事务所、第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万事通事务所主任**太,原审第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兴固建筑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牧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段凤娇
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