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兴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固始县兴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与固始县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固民初字第1960号
原告:固始县兴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女,固始县
原告:***,男,固始县
被告:固始县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县
第三人:固始县蓼城街道办事处,固始县
本院在审理固始县兴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诉固始县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找不到,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