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祥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信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执278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91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500711271448N,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仁泰名爵公馆小区。
法定代表人:胡云红。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503民特20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省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河南省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不足以抵偿本案标的,已采取冻结措施。
2、被执行人河南省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房屋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林权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河南省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省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河南省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云红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因被执行人河南省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云红行踪不明,司法拘留措施无法采取。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孙 斓
审判员 方 斌
审判员 杨君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