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祥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民申5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元,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66年4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河南竟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信阳祥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仁泰名爵公馆小区3楼。
法定代表人:胡云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安置办公室,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招商大厦4楼410室。
法定代表人:崔友坤,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强,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阳,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新七大道66号羊山新区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璇,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强,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阳,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信阳祥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信阳市羊山新区安置办公室、信阳市羊山新区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3民初7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永宏
审判员  朱长华
审判员  黄共田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