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祥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执106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0月23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06月0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信阳祥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云红。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省信阳祥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传唤其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庭。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
六、本院通过在本院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同本院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也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异议。
审判长 方 斌
审判员 杨君瑞
审判员 李郁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邢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