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503民初1081号之二
原告:河南东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信阳祥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信阳市汇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曹黄林乡。
原告河南东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信阳祥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信阳市汇泽实业有限公司、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本院按照相关规定通知原告河南东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补交案件受理费26252元,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东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251元,减半收取计13,125.5元,由原告河南东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