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503执353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1年0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信阳祥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省信阳祥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21)豫15民终2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137344元。根据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省信阳祥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河南省信阳祥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河南省信阳祥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信阳祥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
2、被执行人河南省信阳祥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证券、无房产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林权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对关联案件进行查询,河南省信阳祥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有23件,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已向河南省信阳祥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省信阳祥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决定对河南省信阳祥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法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目前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具体位置信息,司法拘留措施至今无法实施。
六、本院已于2021年11月9日告知申请人可以使用律师调查令,当事人已知晓,其不需要本院出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