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503民初5408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信阳富联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信阳祥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信阳富联盛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信阳祥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2021年8月4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且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手续,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