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祥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信阳富联盛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503民初5408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信阳富联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信阳祥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信阳富联盛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信阳祥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2021年8月4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且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手续,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