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淮滨县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527民初756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5月29日生,住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义仁,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滨县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涛,系该公司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728675393F。住所地:淮滨县北城国合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刚,系该副总经理(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淮滨县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义仁、被告淮滨县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刘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99年5月份与淮滨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五年,合同期届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原告一直在被告处上班工作,2004年公司改制,变更名称为:淮滨县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淮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淮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因此原告依法起诉,请法庭查明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淮滨县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原、被告认可原告***从1999年5月份在淮滨县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7月份离职。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2.淮建字(2004)18号文件复印件一份;3.淮滨县建设工程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淮滨县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淮劳人仲案字[2021]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告淮滨县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淮滨县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求,且有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故对原告与被告淮滨县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淮滨县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1999年5月至2015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杨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振杨
书记员任远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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