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淮滨县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527民初673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2月10日生,住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义仁、王**,系淮滨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淮滨县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728675393F
法定代表人:符涛
地址: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刚,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淮滨县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淮滨县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0年3与被告淮滨县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五年,合同期届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原告一直在被告处上班工作,2004年淮滨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改制,公司变更为淮滨县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淮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申请仲裁,2022年2月11日淮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故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裁判。
被告淮滨县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辩称,被告认可与原告自2000年3月签订劳务合同,且原告在公司项目上做钢筋工,但原告已于2011年3月份离职了,不在该公司工作了。原告的养老费用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结合原、被告提交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00年3月,原告***与淮滨县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五年,合同期届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务合同,但原告一直在被告处上班。其间,于2004年上半年,淮滨县建设工程公司改制为淮滨县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22年2月7日原告向淮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申请书,于同月11日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淮滨县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认可原告***提出的全部诉求,且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被告亦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没有异议,故本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淮滨县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00年3月至2011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淮滨县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预交上诉费凭证,仅递交上诉状不递交上诉费预交凭证的,将在上诉期满后第七日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黎 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