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以勒气体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执636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以勒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原大道与东祥路交叉口东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79477621P。
法定代表人:王树梅,总经理。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175860686U。
法定代表人:许晋豫,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以勒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702民初1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树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郑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