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1702执异354号
本院在执行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驻马店市安装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永亮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案外人王永亮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安装公司家属院11号楼124、125、222、223号房产系位于本院××被××人驻马店市安装公司名下(2000)1039-2号土地之上,案外人王永亮在本院对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安装公司名下(2000)1039-2号土地查封之前,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房屋转让的项下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案外人王永亮对其房屋项下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依据上述事实,案外人王永亮主张其权益,其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驻马店市安装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安装公司名下(2000)1039-2号土地一宗。 另查明,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9月12日,为案外人王永亮办理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东段北侧安装公司家属院11号楼124、125、222、223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所有权证号:豫(2019)驻马店市不动产权第0024271号。
中止对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东段北侧市安装公司家属院11号楼124、125、222、223号房产所对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书阁 审判员  朱荣海 审判员  胡 静
书记员  刘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