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1702执异288号
本院在执行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驻马店市安装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新安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案外人王新安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安装公司家属院11号楼户室121、122、219、220号房产系位于本院××被××人驻马店市安装公司名下(2000)1039-2号土地之上,案外人王新安在本院对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安装公司名下(2000)1039-2号土地查封之前,已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安装公司处购买了上述房屋,且已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将该房屋出租;案外人购买房屋时,驻市安装公司尚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而安装公司直至2015年5月15日才取得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房屋所有权证,且驻市安装公司未及时告知王新安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导致涉案房屋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故案外人王新安不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房屋转让的项下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案外人王新安对其房屋项下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依据上述事实,案外人王新安主张其权益,其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驻马店市安装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安装公司名下(2000)1039-2号土地一宗。 另查明,本院(2018)豫1702民初8001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08年7月9日,王新安(乙方)与驻马店市安装公司签订《集资建房协议书》一份,约定:一、驻马店市安装公司愿将所建的商住楼一、二楼(上、下楼营业用房)以集资建房的形式兴建。产权分配方法:由乙方全额集资,产权归属乙方所有;二、集资建房地点:该楼房座落在雪松××××号营业用房自东向西第17、18间,建筑面积226.656平方米;三、价款及支付方法:营业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300元,乙方在该协议签订时一次结清交付使用。2008年7月9日,王新安向驻马店市安装公司结清全部房款。后王新安将上述房产对外出租使用。2015年5月15日,驻马店市安装公司取得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且驻马店市安装公司未及时告知买受人王新安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中止对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东段北侧安装公司家属院11号楼户室121、122、219、220号房产对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书阁 审判员  朱荣海 审判员  胡 静
书记员  陈 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