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执19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0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许晋豫。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2020)豫1702民初65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树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