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2874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许晋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喜,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