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执恢29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许晋豫,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2019)豫1702民初6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树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