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与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3民初889号
原告: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华融国际****。
负责人:吴跃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璐锟,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人民路中站段**iv>
法定代表人:刘健。
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赵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