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03执488号之一
被执行人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中段2659号。
法定代表人:刘健,董事长。
河南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费一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803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17530元。因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审判庭将该案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拒绝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2020年9月11日、2020年9月28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又去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信息,执行人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进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股权、证券等其他财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债权尚余1753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郑健普
审判员  付 健
审判员  贾慧贤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李宣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