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与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3民初1078号
原告:***,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健,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小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邢晶晶
书记员马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