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民终22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55年1月20日出生,住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中和,男,194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系***爱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9年10月1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47年2月24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9年10月1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中站段**。
法定代表人:刘佳,副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20)豫0803民初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因与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故***、***、***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海审判员王石柱审判员张前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薛晓芳
书记员郭添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