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03执4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月28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中段2659号。
法定代表人:刘健,董事长。
***申请执行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803民初8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支付工资6000元。因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拒绝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2020年9月21日、2020年9月22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又去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信息,执行人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进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股权、证券等其他财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600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郑健普
审判员  白立新
审判员  李勇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宣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