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321民初2483号
原告:黑龙江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罗马太阳城小区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炎焱,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兴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马立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凯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恒县佘家镇佘西村18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存,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朋膊,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原告黑龙江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凯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朋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黑龙江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常 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冰
书 记 员 沈伟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