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民终130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敭,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凯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余家镇余西村**,实际经营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宝山道150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堂,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新天地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立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砚超,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天津市。
上诉人***、河南凯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东县人民法院(2019)黑0321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审时二上诉人***及河南凯硕公司对黑龙江**圣工程造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提出异议,一审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该鉴定结论意见认定工程款数额依据不足。一审未查清1、3、5、7号楼脚手架搭拆工程是否系***施工,该部分工程款是否应计算在***施工款之内,河南凯硕公司垫付的农民工工资的具体数额;***收到的工程款中是否包括案外人刘为民的工程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鸡东县人民法院(2019)黑0321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鸡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08元、河南凯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伟国
审判员 洪 明
审判员 赫英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