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28民初1104号
原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青,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长治市捉马东大街19号盛德世家A座5层505号,联系电话:0355-8586996。
委托代理人:赵会军,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长治市城区延安中路。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189XXXXXXXX。
被告: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胜,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迎宾大道西侧。
原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7元,由原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伟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