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执17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迎宾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719181930B。
法定代表人:卓胜,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481民初5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对被执行人名下零星存款不要求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均无车辆信息;
二、2022年6月24日、7月15日、8月5日、8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处置。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洪林杰
审判员  赵先俊
审判员  荣 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仇硕祥